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2—029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
次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lt,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gt,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2022年2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lt,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gt,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lt,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gt,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进行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肖永平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日前,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lt,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gt,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lt,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gt,的议案》,《关于核查lt,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gt,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就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0日,公司在内网上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日前,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日前,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日前,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lt,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gt,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lt,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gt,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lt,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gt,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19名激励对象在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前因个人原因放弃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9万份,根据公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64名调整为445名,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36.50万份调整为534.81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512.92万份调整至
511.23万份,预留数量不变,仍为23.58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的数量进行调整是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且均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未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畴,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
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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