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管理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意见稿显示,合肥市区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意见稿要求,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程序,将住房租赁资金纳入监管。
文件显示,纳入监管的住房租赁资金包括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3个月以上的租金、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押金,以及按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向专户缴存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
单次收取租金在3个月以内、押金在1个月租金数额以内的,或本通知印发前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已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纳入监管,承租人要求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必须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合肥市要求,新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前,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和专户信息。已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开立专户,并向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专户信息。
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要求设立、公示专户的,暂停房源发布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确保专户中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足额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不能按要求存缴到位的企业名单。
意见稿要求,各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完善平台网页功能,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对未经实名认证、未按规定使用住房租赁资金专户、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住房租赁企业,依据相关规定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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